網絡上私設賭場的後果是什麼

在我國只要是創辦賭場的當然都是自己偷偷設立的,因爲我國內地根本就不允許任何帶有賭場性質的場所成立的。平常公安部門的工作任務當中就包括不定時的對這些賭場進行排查,而且現在網絡上的賭場是屬於重點排查項目之一。接下來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法律常識主要是網絡上私設賭場的後果是什麼?

網絡上私設賭場的後果是什麼

一、網絡上私設賭場的後果是什麼?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爲: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透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爲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爲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1、爲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爲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3、爲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資訊有關的廣告或者爲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設定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1、設定賭博機10臺以上的;

2、設定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小學校附近設定賭博機2臺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7、因設定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定賭博機5臺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定賭博機5臺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綜上所述,網絡上私設賭場在達到一定標準的情況下就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對開設賭場罪的量刑需要根據賭場的具體規模,參與賭博的人數等各種因素來考量的。其實我國刑法當中對這種網絡上私設賭場的量刑也是比較嚴重的,對開設賭場這種害人害己的營生大家一定要引以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