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參加打架鬥毆違反治安管理如何處罰?

一、12歲參加打架鬥毆違反治安管理如何處罰?

12歲參加打架鬥毆違反治安管理如何處罰?

12歲打架鬥毆違反治安,情節不嚴重的,處以拘留或罰款,並且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如果構成了嚴重的情節,造成他人重傷、殘疾甚至死亡,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查批准進行追訴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又根據該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因此,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年齡可分爲:

1、不滿十四周歲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其中,未成年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從輕或減輕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應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二、處理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哪些原則

(一)、從寬處理的原則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爲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週歲也應適用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於;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係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貫徹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則並不意味着對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視懲罰。未成年人犯罪同樣對社會造成了危害,對其依法予以處罰是正當的,也是必要的。忽視懲罰或不當的處罰難以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爲的嚴重後果,對教育、感化方針的貫徹是不利的。但這種處罰要遵循教育爲主、處罰爲輔的方針,可罰可不罰的儘量不處罰。

(四)、分案處理的原則

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訴訟程序分離是指未成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牽連的案件,只要不妨礙訴訟,要分案處理。

(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法定代理人的在場權。對於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未成年人作爲被告人時,不但其訴訟地位決定了其行使辯護權的困難,而且未成年人本身這一主體的特點就決定了獲得辯護人幫助的迫切性。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對於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訴訟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六)、不公開審理的原則

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採訪。不公開審理原則只是指審判過程不公開,對判決的宣告應公開進行。

(七)、全面調查的原則

全面調查原則是指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能僅從處罰的目的出發,滿足於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調查。還要基於教育、挽救的目的,對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其生活環境進行全面的調查,必要時還要進行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判斷。

未成年人打架鬥毆通常是經過協商進行教育批評,情節稍微嚴重可進行拘留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造成他人嚴重傷亡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由於未成年人是特殊羣體,法律會有相關的規定和具體的要求,尤其是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也打架鬥毆是重點教育對象。

在司法實踐中,12歲時所發生的校園暴力案件首先要看其案件的性質而定,但一般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上對於12歲的未成年人存在犯罪的應當堅持教育爲主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