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糾紛化解原則

宅基地糾紛化解原則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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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的處理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