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執行職務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阻礙執行職務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阻礙執行職務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阻礙執行職務是指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爲,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具體情形如下:

(1)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4)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二、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3)因妨害公務的行爲,致使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收集固定案件證據、財產保全等緊急任務無法完成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煽動羣衆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2)採取持械、聚衆圍攻等暴力、威脅手段的;

(3)損毀公務裝備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執行公務行爲不規範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對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阻礙人民警察正常執行公務,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可以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是需要按照治安處罰的規定,判處5日以下的拘留。如果造成嚴重後果,需要按照妨害公務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