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處理的方式是什麼?

一、對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處理的方式是什麼?

對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處理的方式是什麼?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理方式是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的行爲分別處罰。在我國的治安處罰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主觀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和過失的混合,無論是哪一種都是要受到相應的處罰的。

分別處罰。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同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實踐中,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中所起的作用是有不同的,有起主要作用的人和次要作用的人,有策劃者、組織者,有參與者,有教唆者,有被教唆、被脅迫、被誘騙者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一般來說,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在實施違反行爲時起主要作用的,應當受到較重的處罰;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應當受到較輕的處罰。

二、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特點是什麼?

1、主體要件

首先,從主體的數量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行爲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成立該案的必要條件。其次,該行爲的行爲人必須全是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的行爲人,而如果都是無責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責任能力的行爲人和無責任能力的行爲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

2、客觀要件

從客觀要件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必須都具有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即有客觀的事實。首先,各行爲人共同實施的行爲違反的是治安管理。其次,不論各行爲人是以作爲還是不作爲的方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它們之間必須是互相爲條件,互有聯繫,共同形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事實,是成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不可或缺的組成成分。再者,若是個別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需要存在危害結果才行,則每個行爲人的行爲必須與要求的危害結果有法律的因果關係。

3、主觀要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和以法律爲準繩的理念,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主觀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和過失的混合。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治安案件的辦理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還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調查取證,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情況來認定,犯罪事實輕微的那麼其辦理的期限就越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