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一旦立案就必須結案嗎?
不一定,派出所就立案了之後也有銷案的可能:
1、案件破獲,但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銷案;
2、案件破獲,嫌疑人也全被抓獲,那麼案件進入“破案”狀態;
3、案件當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與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麼案件自然銷案;
4、案件久偵未破,且對侵害人的刑罰處罰已經過了刑罰追訴期。
二、銷案的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過特別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九條 需要撤銷案件的,辦案部門應當製作撤銷案件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撤銷案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來立案的根據和來源;
(二)案件偵查的結果;
(三)撤銷案件的理由和根據。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三、追訴時效的定義
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超過上述期限,追訴時效即告終止,不再追訴。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根據自己的司法職能,是需要對案件進行審查處理的,但公安機關銷案的情況有很多,比如說超過追訴時效,嫌疑人去世等情況,派出所都可以銷案,如果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自行到派出所去銷案,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