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打架受傷責任劃分有哪些規定

一、小孩打架受傷責任劃分

小孩打架受傷責任劃分有哪些規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即學校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沒有盡到監管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爲此提醒作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孩子父母應正確履行好自身的監護職責,加強對孩子的教育約束,引導孩子遵紀守法,不從事危險活動,玩耍打鬧要適度,避免傷人傷己案件的發生。也提醒作爲教育管理機構的學校也應當積極履責,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時發現並制止學生的危險行爲。

在我國相關的小孩子打架,造成的傷害由相關的監護人負有主要責任。我國的法律規定未成年人不能夠承擔這部分責任,有相關的監護人和相關的學校對這類責任進行承擔,保護我國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健康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