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金額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賭博金額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賭博金額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賭博金額治安處罰標準是: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則構成犯罪,此時就是承擔刑事責任,判處徒刑或者拘役,而不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是否構成賭博罪,要看參與的人數和相關的賭資的多少。還要看主觀表現是否以營利爲目的,至少三人聚衆賭博並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就會構成此罪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法律規定:

《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第一條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二、《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是什麼

1、【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賭博犯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

2、如果參與賭博活動,涉及金額很小,僅僅是爲了消遣、娛樂的,不構成犯罪。當然,以營利爲目的,並不要求行爲人一定要實際上贏利賺錢,只要是主觀上有獲取錢財的目的,並且實施了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即使事實上沒有贏得錢財甚至輸錢賠本,也不影響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賭博不管金額的大小都會受到這個治安處罰的,因爲這個擾亂了社會的秩序的,如果開設賭場的話還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賭博情節嚴重的,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賭博活動涉及金額很小的,不構成犯罪,不過每個地區對這個賭資的大還是小的規定都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