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在手機賭場犯法?

刑法當中對開設賭場的相關法條,從來就沒有任何一條規定對開辦賭場的認定是有根據具體的場所來判定的,如果大家認爲在現實生活當中有具體的可供人們賭博的場所才能夠被認定爲開設賭場罪的話,那麼大可以肆無忌憚的在手機上,網絡上開設賭場。現實中還真是有人不太清楚在我國規定在手機賭場犯法?

在我國規定在手機賭場犯法?

一、在我國規定在手機賭場犯法?

可能涉嫌賭博罪,處罰規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條件有哪些?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爲。

刑法修正案(六)》將“開設賭場罪”從賭博罪中分離出來成爲新罪名。開設賭場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爲故意,以營利爲目的,客體是賭場,客觀方面表現爲營業性地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

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爲目的,以行爲人爲中心,在行爲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除傳統的營業性地爲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參與者並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屬於開設賭場。

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爲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三、開設賭場罪共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明確了開設賭場罪共犯的認定問題,具體規定了可以構成共犯的五類情形,即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援、資金結算服務的;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爲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及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情形。本條規定參照了《2005年解釋》和《2010年意見》的有關規定,也符合執法辦案的實際情況。這些人員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有的爲其提供開設賭場的物質技術條件,有的爲賭場組織客源並從中牟利,有的受其僱用從事直接幫助行爲,都符合《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只要是和賭博有關的,不論是在手機上還是其他平臺上都已經涉嫌違法。開設賭場和聚衆賭博這兩種罪名很多時候都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在我國內地,任何場所和平臺當中的以賭博相關的違法亂紀的活動都是我國有關部門嚴厲打擊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