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行爲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聚衆鬥毆行爲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聚衆鬥毆行爲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給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

(二)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聚衆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本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二、聚衆鬥毆罪是刑法第幾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我國對聚衆鬥毆罪是有明文規定的,是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所有犯罪行爲的構成要件都是從四個方面來進行分析的,一般來說,聚衆鬥毆本質上都是地方爭霸,或者其他的一些不正當的目的,故意拉幫結夥的,在這個法制社會內透過這種違法的手段維護自己所謂的權益和正義,但構成了聚衆鬥毆罪的話,反而要因爲自己這種無知的行爲被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