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一方不足三人是否構成聚衆鬥毆罪?

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聚衆鬥毆罪包括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衆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

聚衆鬥毆一方不足三人是否構成聚衆鬥毆罪?

一、聚衆鬥毆一方不足三人是否構成聚衆鬥毆罪?

雙方均有互毆的故意,鬥毆時一方達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對達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認定爲聚衆鬥毆,對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衆行爲的,也可以聚衆鬥毆罪論處,如果沒有聚衆行爲的,不以聚衆鬥毆罪論處,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二、聚衆鬥毆的相關法律規定

依照浙江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聚衆鬥毆犯罪案件相關問題的紀要》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聚衆鬥毆,一般是指雙方各糾集三人以上進行鬥毆的行爲。雙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衆鬥毆處理。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對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衆鬥毆處理,對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衆鬥毆論處,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處理。一方雖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確與對方約定鬥毆的,應按聚衆鬥毆處理。所以他們都構成聚衆鬥毆,而構成聚衆鬥毆並不一定需要雙方都是三人以上。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爲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爲傷害的後果,仍然參加聚衆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對於參加聚衆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重傷人員本人或者重傷、死亡人員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衆鬥毆罪在刑法當中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當中,明確的要求了,雙方當事人必須要存在着鬥毆的故意,而且只要其中的一方達到三人以上,那麼就屬於聚衆鬥毆,就中東參加者,無論是不是首要分子,只要他知道自己的行爲,所帶來的後果,那麼就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