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聚衆鬥毆可否認定聚衆鬥毆罪?

一,單方聚衆鬥毆可否認定聚衆鬥毆罪?

單方聚衆鬥毆可否認定聚衆鬥毆罪?

聚衆鬥毆的主觀方面要求具有聚衆並互相毆打的主觀故意,客觀方面也要求具有聚衆行爲且雙方互相廝打的行爲,是雙方聚衆鬥毆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爲,單方聚衆鬥毆行爲不構成此罪。

單方具有聚衆鬥毆故意的行爲不應認定爲聚衆鬥毆罪。

二,聚衆鬥毆罪認定理由

首先,從聚衆鬥毆罪的客體來看

聚衆鬥毆罪從原來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主要是指具有社會公共秩序性質和特徵的管理秩序,不僅僅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如果只是一方有鬥毆故意,另一方沒有,且針對特定的人,即使發生在公共場所,但主要侵犯的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而非社會管理秩序,只能構成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行爲;如果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人,雖然也是侵犯社會管理秩序,但對方並無鬥毆故意,應認定爲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行爲,而非聚衆鬥毆行爲。

其次,從主、客觀方面來看

單方具有聚衆鬥毆故意的行爲也不應認定爲聚衆鬥毆罪。聚衆鬥毆的主觀方面要求具有聚衆並互相毆打的主觀故意,客觀方面也要求具有聚衆行爲且雙方互相廝打的行爲,司法實踐中往往表現爲不法集團或者團伙之間出於報復、爭霸一方等動機,成幫結夥地打羣架、互相毆鬥的行爲。

再次,從聚衆鬥毆的字面意思來理解

對於聚衆鬥毆的“聚衆”意思理解應無爭議,一般是在三人以上,但如一方糾集三人以上,另一方不到三人的實踐中也可以認定爲聚衆行爲,對此理論界和實踐中也已達成共識。“鬥毆”中的“鬥”,新華字典的解釋爲“對打”,“毆”是“打人”,可見“鬥毆”是指互相廝打,雙方都是出於主動,都具有加害行爲,而並非一方的主動加害,另一方被動的捱打和反抗。所以刑法意義上的聚衆鬥毆行爲不應包括單方具有聚衆鬥毆故意的行爲。

最後,認定單方具有聚衆鬥毆故意的行爲不構成聚衆鬥毆罪也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因爲雙方都具有加害對方故意的鬥毆行爲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要大於僅有一方具有加害對方故意的毆打行爲,所以在同樣傷害結果下,聚衆鬥毆罪的處刑要比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重。

現在,雖然我們的法制觀念和國民的文化素養有了極大的提高,但是,在生活中仍然有很多的違法行爲的發生,我們需要進行相關的公益的宣傳,對民衆進行正確的疏導。在打架鬥毆中,聚衆鬥毆是比較嚴重的,這給公共治安造成了極大的影響,是極爲嚴重的惡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