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辦案期限應當怎樣計算?如需延長需走哪些程序?

對超過6個月仍未辦結的治安案件是否受違反治安管理行爲追究時效的限制?

治安辦案期限應當怎樣計算?如需延長需走哪些程序?

本法第22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這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追溯期,也稱追究時效。顯然,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已被公安機關受理調查的,則不應適用上述規定。也就是說,對於公安機關已受理的治安案件,即使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計算,辦理時間已超過6個月仍未辦結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仍然應當依法受到法律追究,而不能因爲辦案時間已經超過6個月,公安機關就不再進行調查取證。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爲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派出所需要延長治安案件辦案期限的,應當由哪一級公安機關批准?

公安派出所雖然是縣、市、旗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派出機構,但法律已經賦予其部分治安管理處罰權,因而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因此,我們認爲,公安派出所需要延長治安案件辦案期限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即可,而無須報經地(市)級公安機關批准。

、調解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如何計算?

按照本法第9條的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給予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從公安機關受理該案之日起計算時間,有的案件可能已經超過30日甚至60日了。因此,我們認爲,調解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而不能從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計算。公安機關在調解時,應將調解情況記錄在案,以備查。

四、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如何計算?

鑑於實踐中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爲逃避處罰而逃跑的情況比較多,在本法的起草過程中,有人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明確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逃跑的不受辦案期限的限制。考慮到設定辦案期限的目的是提高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如果明確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逃跑的不受辦案期限的限制,則背離了上述原則,而且可能造成公安機關對行爲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不作爲,從而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因此,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期限,仍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辦案期限執行。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要繼續進行調查取證,案件調查終結後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即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逃跑,公安機關也要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因被處罰人逃跑而無法將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被處罰人的,公安機關可以交給與其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代收,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由代收人簽名或

者蓋章。採取上述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無法郵寄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公民知曉,公告期限不得少於60日。待被處罰人歸案時,再依法執行處罰決定。

、對已超過辦案期限但仍未辦結的治安案件如何處理?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及時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爲,是人民警察法賦予公安機關的職責,也是公安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因此,我們認爲,對於尚未辦結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不能因爲治安案件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處理了,而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待案件調查終結後儘快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綜上所述,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有着諸多標準,標準不同,計算方法也不同。公安派出所需要延長治安案件辦案期限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即可,而無須報經地(市)級公安機關批准。以上就是本站關於治安辦案期限相關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