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治安處罰的標準案底會有嗎?

被判刑纔會有案底,當然行政處罰也會在公安網留下記錄。

毆打他人治安處罰的標準案底會有嗎?

毆打他人致使輕微傷害的行爲,是指一方的一人或數人無故毆打另一方的一人或數人,造成輕微傷害,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爲。這種行爲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爲,不僅損害他人健康,侮辱他人人格,而且妨害社會秩序。是一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如:賣衣人毆打挑衣服不買衣服的顧客;因碰車毆打他人;因爭一張報紙抓破他人手;無照強賣劣質品;蠻橫無理毆打顧客的等等,只是造成輕微傷害的。

毆打他人不同於結夥鬥毆,結夥鬥毆是雙方都有過錯,對雙方都應追究責任,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毆打他人一般只是一方的過錯,只追究打人一方的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對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處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如傷害的程度已經超過了輕微的界限,則構成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或者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以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於一人有多個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規定行政拘留合併執行最多不超過20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公民的行爲的,對於違法犯罪的行爲是嚴厲的禁止的,在打架鬥毆的處理中,如果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那麼可以免於處罰。對於毆打孕婦、未成年人、多人打一人等嚴重違法行爲,在予以拘留處罰的同時還可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