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書下達的程序

仲裁裁決書下達的程序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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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書下達

法律無限定裁決書在仲裁後多長時間下達,但限定了仲裁時限。  相應的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時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准許,能夠延時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久限不得超出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能夠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訴訟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能夠就該部分先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