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仲裁裁決程序是怎麼樣的?

仲裁裁決程序是怎麼樣的?

(1)記錄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讀仲裁庭紀律,然後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仲裁庭準備就緒。

(2)首席仲裁員覈對當事人身份及委託代理權限;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記錄人員名單;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仲裁庭調查。由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分別陳述自己的意見;仲裁員詢問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回答仲裁員的提問,並提供證據;雙方當事人就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仲裁庭認爲事實已經查清,即可轉入仲裁。

(4)仲裁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就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證據及法律的適用等問題,陳述自己的意見,就糾紛的責任以及責任的承擔進行辯論。

(5)徵詢當事人最後意見。申請人簡要說明是否堅持開始提出的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是否接受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6)仲裁庭調解。辯論結束後,首席仲裁員可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7)宣佈休庭。

(8)仲裁員、記錄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在筆錄上蓋章。

二、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執行

義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裁決時,權利方當事人在符合前述條件的情況下,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時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應說明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以及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並向法院提交作爲執行依據的生效的仲裁裁決書或仲裁調解書。

(二)執行

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予以執行。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1、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逾期再不履行義務的,則採取強制措施予以執行。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有權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有權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指定的財物或票證;有權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指定的行爲。

3、被執行人未按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按規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人民法院採取有關強制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即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子以執行。當被申請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申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執行人破產還債。

4、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擔保人的財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仲裁裁決一般在審理時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對於仲裁的相關事項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如果對仲裁有任何異議的,那麼就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向法院起訴解決,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