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貿易仲裁規則規定的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一、中國經濟貿易仲裁規則規定的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中國經濟貿易仲裁規則規定的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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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申請、答辯與反訴

申訴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附具有關的證明檔案;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預繳仲裁費。仲裁委員會祕書局收到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後,經審查認爲申請手續完備,應即將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連同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各一份,寄送給被訴人。

被訴人應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20天內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並應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祕書局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檔案。

被訴人如有反訴,最遲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內以書面提交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在其書面反訴中寫明具體的反訴請求,反訴原由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地,並附具有關的證據檔案;預繳仲裁費。

(二)仲裁庭的組成

雙方當事人各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後,仲裁委員會應即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爲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如果被訴人未指定或未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爲被訴人指定一名仲裁員。

雙方當事人可在仲裁員名冊的共同指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爲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一名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但在被訴人收到仲裁申請書或者在約定由一名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之日起20天內就獨任仲裁員人選不能達成協議時,則由仲裁委員會指定。

仲裁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訴人及/或被訴人時,申訴人之間及/或被訴人之間應當協商,各自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員。如果申訴人之間未能在提交仲裁申請時共同指定及/或被訴人之間未能在最後一名被訴人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20天內共同指定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指定。

被指定的仲裁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應當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並請求迴避。當事人也有權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該仲裁員迴避。關於仲裁員迴避的決定,由仲裁委員會作出。

(三)審理

仲裁庭應開庭審理案件,但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或者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認爲不必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據書面檔案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庭第一次開庭審理的日期,經仲裁庭商請仲裁委員會祕書局決定後,由祕書局於開庭前30天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如有正當理由,可請求延期,但應在開庭前12天以書面向祕書處提出請求,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應在該會所在地審理;經該會批准,也可在其他地點審理。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不公開進行。如果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則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四)仲裁裁決

仲裁庭應在組庭後九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書。由三人組成的仲裁庭的裁決依多數人意見決定,少數人意見可作成記錄附卷。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在裁決書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仲裁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對其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但按照雙方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的裁決除外。裁決書應由仲裁庭全體或多數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烈軍屬明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和地點。仲裁庭認爲必要或當事人提出,經仲裁庭同意,可以在仲裁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當事人應依照裁決書寫明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裁決書未寫明期限的,應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招待或根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基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二、不服仲裁怎麼辦

1、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經濟貿易糾紛發生之後一般是可以採取仲裁的方式來維權的,糾紛當事人需要書寫申請書後提交給仲裁機構,若是希望仲裁不公開審理的,在仲裁申請書上也可以明確表明。在拿到仲裁裁決書之後,若是不服從裁決的內容,也可以向當地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