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區勞動仲裁委員會適用範圍、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一、通州區勞動仲裁委員會適用範圍

通州區勞動仲裁委員會適用範圍、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通州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

三、通州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

1、申請: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開庭: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雙方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請人可以視爲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裁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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