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付賠償金仲裁可以裁決嗎

加付賠償金仲裁可以裁決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求支付加付賠償金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請求支付加付賠償金的,應該具備三個要件:

(一)用人單位具有法定情形之一,具體包括: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差額工資(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勞動者就用人單位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水平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支付加班費或者未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問題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認爲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差額工資(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並且責令限期支付的。

(三)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的期限內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差額工資(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加付賠償金的,應該舉證證明就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事項已經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權利且存在用人單位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後逾期不支付的事實,否則將被仲裁機構或者法院認爲該請求缺乏事實依據,而無法得到支援。在筆者今年代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筆者代理用人單位一方),勞動者就因爲沒有履行上述舉證義務而被仲裁機構駁回該項仲裁請求。

有些時候因爲用人單位自身經營出現了困難,導致沒有資金可以向員工發放勞動報酬,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可以給予單位一些時間。也就是上文中說到的拖欠勞動報酬也要分清楚是客觀原因導致的還是主觀原因導致的。並且對於這裏的拖欠行爲也要有所瞭解,並不是晚於約定時間發工資就一定屬於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