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仲裁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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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仲裁

雙方明確、有效選擇仲裁這一糾紛解決方式時,發生糾紛後就可以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的適用範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透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以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這裏明確了三條原則: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

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