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很多民事經濟糾紛,當事人都可以透過申請仲裁來解決。勞動爭議也不例外。不過,並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可以透過勞動仲裁來解決的。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呢?勞動者如果要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那麼應該怎麼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詳細爲您進行介紹。

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一、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按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含部分無效)、事實勞動關係、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5、因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怎樣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爲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上文中都有詳細爲您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您在與用人單位之間因某些原因而發生了勞動爭議後,在確定了該勞動爭議可以透過勞動仲裁來解決時,您可以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在進行勞動仲裁的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建議您向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諮詢具體的解決辦法,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