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