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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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後,能否再起訴?”

王女士: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你起訴是否符合勞動爭議訴訟程序,你起訴是否符合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條件。在我國的勞動立法上,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後,在程序上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要正確處理這類案件,必須明確以下問題:(一)我國《仲裁法》第77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這即是說明,勞動爭議仲裁不適用《仲裁法》。(二)在勞動爭議案件執行程序中如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的說明?(1)對已生效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其執行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認爲裁決確有錯誤的,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有關規定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裁決不予執行的,視同未曾仲裁,當事人可重新申請勞動仲裁。依《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目前,在勞動爭議案件的執行問題上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那麼,在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後,當事人是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呢?正確處理這一問題,應從《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立法本意進行分析。《民事訴訟法》適用的主體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因人身關係、財產關係而提起的訴訟。勞動法律關係是區別於其他民事法律關係,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即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7條中規定的仲裁,所涉及的仲裁範圍在立法上未作明確規定,但從立法本意上分析,允許當事人自由達成協議的仲裁,主要是指一裁終局的仲裁,即當事人或選擇仲裁,或選擇訴訟,而且當事人一規定的經選擇了仲裁後,即不能再進行訴訟(如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勞動法》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必經程序。勞動仲裁不應包涵在《民事訴訟法》第217條所規定的“仲裁”範圍內。(2)在勞動爭議案件執行程序中如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勞動法》頒佈以後,對勞動爭議的訴訟程序沒有完整的規定,立法上還是空白。正是由於勞動立法不健全,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在程序上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但應當明確的是,如勞動立法對勞動爭議訴訟有相關規定的,必須依照其規定。綜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