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決是終審裁決嗎?

一、勞動仲裁決是終審裁決嗎?

勞動仲裁決是終審裁決嗎?

依據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的規定,勞動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裁製度,對勞動仲裁的裁定結果不服的,不能申請再仲裁,只能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怎麼辦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既然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勞動仲裁的時間爲一年期,那麼如果勞動者錯過了仲裁時效是否就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了呢?顯然不是的。誤過仲裁時效只是表明了勞動者失去了“勝裁權”,不能透過仲裁的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還有“勝訴權”——即便超過仲裁的法定時效,勞動者也能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透過訴訟程序,一般勞動權利的訴訟時效就延長至兩年。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仲裁專門就是來處理勞動糾紛的,只要這個裁決合理、合法就可以起到法律的效益,而且勞動仲裁實行的是一審終裁製,如果對於案件有什麼不服的,那麼就必須要向法院提起,而是不能再利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