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區別

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區別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區別主要包括

①法律根據不同

訴訟時效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依據是《勞動法》。

②適用範圍和對象不一致

訴訟時效廣泛適用於民事法律關係,超過時效則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並

不消滅;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適應於勞動法律關係,超過時效則不再受理。

③性質和期限不同

訴訟時效是民事審判活動適用的期間,有普通訴訟時效2年、特殊訴訟時效1年、最長20年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裁決的法定期間,是帶有勞動行政性質的期間,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2條爲6個月,依《勞動法》第82條爲60日,比訴訟時效短。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實現這個問題是困擾着很多普通老百姓的,對於大多數人員來說的話他們關於這樣的一種專業的知識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但是隻需要記住的是在債權已經到期之後,就應當儘快的來進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