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勞動仲裁結果多久出來?
勞動仲裁一般最長自勞動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60天之內就會出結果。一般簡單的勞動爭議仲裁是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之內出結果。碰到案情複雜的,勞動仲裁委經過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需要書面通知當事人並且延長的期限不能超過15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仲裁不予執行的情況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對於勞動仲裁的處理,是需要由當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後,向勞動管理部門提出的,相關情況是需要根據提交的相關證據來進行認定的,但如果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也是可以簽訂協議來進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