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合同經濟仲裁不裁決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一、不服合同經濟仲裁不裁決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不服合同經濟仲裁不裁決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不服合同經濟仲裁不裁決的救濟途徑有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因爲我們國家並沒有規定仲裁之後的話就不能夠進行訴訟了,在此,爲了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其合法權益得到救濟和維護。我提醒有關當事人,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爲糾正錯誤的仲裁裁決設立了相關的救濟制度: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其他的法條規定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當代社會對於合同方面的糾紛還是需要非常的慎重的,因爲現在解決糾紛的方式也是非常多的,可以透過一些仲裁機構來完成仲裁,但是如果對仲裁作出的不裁決或者是裁定並不滿意的情況之下的話,還是有其他救濟途徑,比如說有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