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後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中的一方或雙方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後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勞動法仲裁細節流程如下:

(一)、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三)、仲裁庭於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副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據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工資裁決。

(四)、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庭作出裁決後,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決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六)、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服勞動仲裁的裁決那麼是可以選擇走法律的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可以申請撤銷仲裁也可以申請法院不予執行,只要有合法的證據都是可以實施自己的權利,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