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時效一年期已過該怎麼辦

仲裁時效一年期已過該怎麼辦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一年期勞動合同範本怎麼寫

應具備的基本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紀律;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