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時效超過一年該怎麼辦?

工傷鑑定時效超過一年該怎麼辦?

當勞動者因爲工作原因導致自身受傷的時候,這種傷就可以被認定爲工傷,是可以進行工傷鑑定的,然後就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了。但是,工傷鑑定是有時間限制的,那就是一年。那麼,工傷鑑定時效超過一年該怎麼辦呢?接下來隨小編一起來詳細的瞭解一下吧!

工傷認定:因確認事實勞動關係超過一年時效怎麼辦?

1、如果超出了一年的最長工傷申請時效,勞動部門就不會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該傷者也無法透過工傷獲得賠償。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正常情況下,傷者應當在一年到勞動部門內申請工傷認定,如用人單位認爲勞動關係存在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依據《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05)39號)“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之規定,中止該工傷認定申請,要求雙方確認勞動關係,等雙方勞動關係確認後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律師解答】

先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局會以超過1年時效爲由不予受理,並給當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再到勞動局申請仲裁,勞動局也不予受理,然後以交通事故評殘標準進行傷殘鑑定,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然後法院會看廠方的意見,如果廠方同意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法院則會委託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工傷評殘標準進行鑑定,按工傷保險待遇判決;如果廠方同意按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處理,法院則直接按提供勞者受害責任糾紛判決。

【法律依據】

1、《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4條:用人單位未爲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係,且用人單位以及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均未在法定期間申請工傷認定,以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駁回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的申請或起訴,並告知其可另行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但用人單位對構成工傷無異議的除外。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4、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3日印發的《關於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2009年2月27日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委會第5次會議討論透過)第4條:妥善處理未經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賠償糾紛。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給予賠償。

以上便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與法律知識了。回到一開始的問題上工傷鑑定時效超過一年該怎麼辦 ,應該是沒有辦法了。一般情況下,超過一年,相關的勞動部門或許就不會再處理這個勞動者的工傷鑑定了,因爲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從而導致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無法獲得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