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法中仲裁裁決怎麼執行?

一、仲裁裁決法中仲裁裁決怎麼執行?

仲裁裁決法中仲裁裁決怎麼執行?

仲裁裁決執行是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已送達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在規定的期限內應自動履行。

按照中國法律,國內的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或被執行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涉外仲裁機關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或者外國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應以當事人帳戶中扣留或劃撥需支付的款項。

二、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應採取什麼措施?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仲裁裁決書怎麼製作?

仲裁裁決書要怎樣製作,仲裁裁決書包括那些內容呢?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2、35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制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其內容包括:

(1) 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單位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2) 申訴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3) 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4) 裁決的結果及費用的負擔;

(5) 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具體樣式和要求可參考勞動部制發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文書樣本》(勞部發[1994]27號)之"27"及其說明。以上5點是仲裁裁決書必須包括的內容。

仲裁庭在做出仲裁決定之後會向雙方當事人下達仲裁的裁決書,而仲裁裁決書上面要寫清楚仲裁員的姓名,還要加蓋仲裁委員會的會章才具有法律效力。而當事人若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半個月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