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土地仲裁裁決確有錯誤

生效的土地仲裁裁決確有錯誤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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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確有錯誤怎麼辦

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確有錯誤向原來做出這樣的一種仲裁裁決的有效機關來進行一定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因爲在這種狀況之下,根據我們國家的仲裁法規定必須要符合程序,而且不能夠違背事實和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申請執行

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申請,並提供該裁決書或調解書。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該申請後應當執行。

(二)不予執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的,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或者仲裁結構無權仲裁的;

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3、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錯誤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6、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爲1年;

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四)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