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程序應該怎樣走

勞動仲裁程序應該怎樣走
律師解析:勞動仲裁程序應該這樣走:
先由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
然後由仲裁庭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的則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受理之後則由各當事人蔘加庭審,進行陳述辯論質證;
最後則由仲裁庭依法調解或作出相應的裁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
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
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