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原告死亡怎麼處理

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應視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繼承人及時參加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爲,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2)下列四種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不再審理。
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訴訟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民事訴訟原告死亡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