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信訪不處理還能怎麼辦

1、申請信訪後,信訪機構多次不處理信訪事項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信訪機構申請複查。
2、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
3、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覈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覆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援;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援。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援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多次信訪不處理還能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