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審準備
(二)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2.出示證據和質證
(三)法庭辯論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1.合議庭評議
2.宣告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