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執行局程序步驟

步驟如下: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爲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覈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覈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啓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執行中採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6、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庭執行局程序步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複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