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可以擔任辯護人嗎

不可以。因證人在訴訟中與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角色發生競合時,由於證人客觀性唯一性,所決定必須優先做證人。證人是直接或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人,他以現實的親身經歷感知案件事實。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做證人。證人具有客觀性,一,證人的身份具有客觀性,誰時證人誰不是證人,不是哪一個機關社會團體就能夠決定的。這是程序正義的要求。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凡是知道案件情況人都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二,證人的客觀性可以得出證人具有唯一性。證人對案件事實感知是其可以作爲證人,證人不是由他人隨意可以代替的。

證人可以擔任辯護人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