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誰負責執行

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並向有關羣衆公開宣佈解除管制或者恢復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誰負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