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流程轉普通流程規定

簡易流程轉普通流程規定
律師解析:簡易流程轉普通流程的規定爲:
可以由當事人對適用簡易流程提出異議,申請轉爲普通流程;
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複雜的情況下,主動轉爲普通流程,並通知各方當事人。
簡易流程一般指當場處罰流程。
簡易流程,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流程相對簡化的第一審流程。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