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可以中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