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流程是怎樣

打官司流程是指一般民事訴訟流程:

打官司流程是怎樣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法院受理(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提前3 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 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 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5、法庭調解,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由法院判決。

不同意裁判:

(1)裁定自可在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 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