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具體包括:
1.享受安全、健康、環保生活的公共環境,
2.社區文明生活權利,
3.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4.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5.體育、旅遊等項目;
6.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7.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8.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法律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三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