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舉證質證

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廣義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爲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說明、評價、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狹義的僅指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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