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

首先,確定級別管轄,在民間借貸中,一般案件的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的、在市一級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最高院確定由中院管轄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在省一級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省進階人民法院管轄一審;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最高院認爲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然後,確定區域管轄:如果雙方簽訂的借條、借款合同、借款協議約定了發生糾紛的管轄法院,那麼債權人應該向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雙方沒有簽署借條、借款合同或協議,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也就是借款人)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而民間借貸糾紛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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