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普通法院共分幾級

我國的普通法院共分幾級
律師解析:法院分爲四級。分別是:
1、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爲己任,秉持司法爲民之理念,致力於構築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
2、進階法院:設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一級的最高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並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其上級爲最高人民法院,對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3、中級法院:人民法院體系的一個層級,其上級單位是進階人民法院,佈局在省、自治區內的地區和自治州,設區的市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
4、基層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設定的法院。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進階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餘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