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期限爲幾日

關於行政許卡證的暫扣期限全國沒有統一的要求,但是一般省市的要求都是暫扣《行政執法證》期限爲30日,各個地方的行政執法證是按照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來制定的。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七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的不立案決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在收到不立案決定書後五日內要求作出不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複議。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指派專人進行審查,並在收到行政執法機關要求複議意見書後七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行政執法機關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複議決定書後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行政執法機關提請複覈意見書後十五日內作出複覈決定。對於原不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並通知作出不立案決定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期限爲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