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欺詐的構成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民法欺詐的構成要件

構成欺詐行爲一般必須具備以下4個要件:

(I)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僞的,並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僞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爲。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爲意思表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本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