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送達。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
二、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三、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爲送達。
四、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透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
五、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六、電子送達,是指法院利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現代化電子手段進行的送達。
七、公告送達,是指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發出公告,公告發出後經過一定的時間即視爲送達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送達方式有哪些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辦法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一)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二)送達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註欄內註明與受送達人的關係;(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四)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並註明受當事人委託的情況;(五)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託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代爲送達,代爲送達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六)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註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註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爲送達;(七)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註明原因和經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送達其他行政處罰執法文書,按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