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回證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必須注意送達回證的簽收時間。當事人在收到行政機關告知書、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後,一定要要求當事人寫清收到這些文書的具體時間,即年、月、日。因爲這些法律文書都有時效的規定。如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如果當事人不寫簽收時間,行政機關就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庭上,當事人如果說我今天才收到告知書或聽證通知書,你們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駁奪了我的申辯權和聽證權。這樣行政機關就會有口難辯。倘若當事人簽收的時間寫錯,行政機關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時有可能違反法定時效,也會導致行政訴訟敗訴。
二、必須注意送達回證上簽收人的身份。送達回證是當事人收到行政機關法律文書的認可證據。當事人是法人、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人,可以由其收發部門簽收,並蓋收發章或公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收。
當事人是自然人或者個體戶,送達回證可由本人直接簽收。如果法人、經營單位、其他組織、自然人、個體戶,全權委託他人簽收的,必須有他們對這起案件全權委託處理的書面委託書。否則,當事人在法庭上不承認收到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說行政機關剝奪了他的申辯權、聽證權、複議權,訴訟權等,行政機關也會敗訴無疑。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人不得含煳。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送達回證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

送達回證需要注意哪些問題